《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出现了上万元的“天价”滞纳金。 今后,这种情况将可望改变。
据了解,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前正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该征求意见稿,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另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法律援助中心杨律师认为,滞纳金是法定的,因此是合法的,但加重处罚的幅度没有上限,无疑是“量刑过重”,也忽略了行政执法者有及时执行行政处罚的义务。因此,滞纳金有上限,回归了滞纳金是制裁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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